行政相驗流程: 一、民眾或代理人親自或以電話向衛生所值班人員報驗。 二、非病死或非自然死亡者請報請司法相驗。 三、協調雙方可接受時間。 四、聯絡醫師。 五、與家屬確認醫師可前往時間與交通工具。 六、醫師檢視往生者遺體。 七、開立死亡證明書或報請司法相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