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法第2條第4款明定機關檔案為「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」,另依檔案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與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,除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彙送公布外,各機關(含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,以下同)應編製檔案目錄,定期送交檔案管理局彙整公布。惟檔案實體仍在各機關,申請應用機關檔案,請洽各檔案管有機關。
◎機關檔案查詢
欲查詢各機關管有檔案,可以利用「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」 ,在「檔案目錄查詢」項目中,於「簡易查詢」或「進階查詢」輸入關鍵字,以查詢所需之機關檔案目錄。
●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目錄查詢說明
◎機關檔案申請
依上述方式找到所需之機關檔案目錄後,可由系統功能自動列印檔案應用申請書,或下載空白申請書,填妥個人基本資料及簽名後,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向該管機關(構)申請檔案閱覽、抄錄或複製。依檔案法第19條規定,各機關於收到申請書後,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,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。